以(yi)案说法 美容变“毁容(rong)”
女子在一家美容科技公司
进行美(mei)容项目
渐感身体不适(shi)
后(hou)竟发现该公司及医师存在(zai)违规医美行为
女子诉至法院
遭遇(yu)无资质医美
能否(fou)要求三倍赔偿?
随着医疗美容纠纷日益(yi)增多,医美安全(quan)备受关注。樊某在(zai)一家医美公司做了线雕(diao)及多次注射水光针后(hou),脸歪嘴斜,甚(shen)至从额头扯出线(xian)头……美容变“毁(hui)容”,樊某将为其做医(yi)美的工作人员及医美公司诉至法院。广(guang)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(fa)院对这起服务合(he)同纠纷案作出判决。
案件详情
医美后面部神经受(shou)损
案件详细(xi)经过
樊(fan)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广西一家美容科(ke)技公司工作人员伍某发的图(tu)文广告:图片上客户做了一次雷(lei)达线雕及打水光针后皮肤变(bian)紧致了,脸部更有光泽和(he)弹性。伍某附上了活动折扣介绍。
看到如(ru)此明显的效果,还可以享受活动折扣,樊某心动了。她在微信上联系伍某(mou)发送“雷达线雕我也想做”“我(wo)先付500元定金(jin)。你再看看我可(ke)以做什么项目”。樊某向伍某微(wei)信转账500元。
之后,樊某(mou)通过微信询问伍某水(shui)光针和线雕项目的价格。2018年(nian)5月20日,伍某(mou)操刀,为樊某做了(le)面部线雕美容项目。樊某向美容科(ke)技公司支付了1.61万元。
术后,樊某发现(xian)脸部有多处硬块伴淤青,左(zuo)右脸不对称,嘴巴歪。为此,她多次向伍某反馈。伍某说:“做线雕肯定会(hui)伤到神经、碰到血(xue)管,这是与皮肤(fu)融合的过程。没(mei)事的,过十多天就好了。”
此后,伍某多次给樊某注射水(shui)光针。
因效果(guo)不理想,樊某数次找伍某商讨如何(he)处理脸上针口处的坑洼、触之有硬块(kuai)等问题。她听取伍某(mou)的建议,将硬块溶掉,但不(bu)适感并未消除,脸又干(gan)又辣又红,起皮结痂,疼得碰不了,甚至从额头扯出(chu)线雕线头……
伍某却说这是皮肤排(pai)异反应。
自从做(zuo)了线雕项目及多次注(zhu)射水光针,樊某面部长期不适(shi),右侧面部肌肉无力。2019年12月22日,樊某(mou)前往柳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(men)诊就医,被诊断(duan)为面部神经损伤;颜面部线雕术后(hou)异物反应,触之如(ru)条索状、结节样物、压痛(tong)、右侧嘴角斜等。樊某持续在社区卫生(sheng)服务中心门诊治疗(liao),不适感稍有缓解。
2019年12月起,樊某(mou)多次找伍某和美容科技公司,要求返还(hai)已付的线雕和水光针项目费用合(he)计1.66万元,均遭拒绝。
事后经卫生局介入樊某才得知,进行脸部线雕手术及(ji)对皮下组织注射均需具有专有资质的机(ji)构和医师方可实施。实际上,伍某未取得执业医师(shi)资格证,美容科技公司也没有(you)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、卫生许可证。
案件审理查明
起诉医美公司索赔com
法院审理(li)查明
“伍某和(he)美容科技公司对(dui)我实施的美容项目造成我面部损害,而且他们是无证经营,存在(zai)欺诈行为。”樊(fan)某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(yuan)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伍(wu)某和美容科技公司(si)返还1.66万(wan)元,并支付赔偿金4.98万元;赔偿医疗费(fei)6456.6元、鉴定检查费416元(yuan)。
伍某、美容科技公司辩称,伍某是(shi)公司的工作人员,和樊某形成(cheng)合同关系的是公(gong)司,有什么事应该由公司来承(cheng)担。公司已按约定提供服务(wu),不存在违约行为。公司没给樊华枝(zhi)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,即使认定公司存(cun)在违约行为,承担违(wei)约责任的方式也应该是修理或(huo)减少价款。
樊某向法院申请对其面(mian)部损伤原因进行鉴定。
南宁一(yi)家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(shu):美容科技公司对樊某实施的面(mian)部线雕术、注射水光针等美(mei)容项目行为可以形成(cheng)右颧部皮下结节,存在因果关系(xi)。
城中区法院查明,美容(rong)科技公司为2016年10月14日成立的有限责(ze)任公司,经营范围登记为美容技术开发(fa)、美容服务、美容信息咨询等(deng)。2020年8月19日,美容科技公司取(qu)得卫生许可证,许可(ke)项目为“生活美(mei)容”。
法院认为
法院判决(jue)退款并三倍赔偿
法院审理认(ren)为
城中区法院(yuan)审理后认为:樊某向美容科技公司支(zhi)付美容项目款,在美(mei)容科技公司获得美容服务(wu)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伍某仅为(wei)美容科技公司工作人(ren)员,其收取樊某(mou)500元定金,以及为樊(fan)某做美容项目,应认(ren)定为职务行为,与(yu)樊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的主(zhu)体是美容科技公司。樊某与美容科技公司之间的服务(wu)合同关系依法成立。
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(li)办法》第2条规定:“医疗美容(rong),是指运用手术、药物、医疗器械(xie)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(ru)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(mao)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(fu)与再塑。”樊某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5月(yue)7日期间在美容(rong)科技公司接受水光针(zhen)及线雕等美容项目,从微信聊天记(ji)录可以看出,美容科技公司对(dui)樊华枝实施的水光针及线(xian)雕美容项目均有创口(kou),属于侵入性医疗技术方法,属于(yu)医疗美容。
根据(ju)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(fa)》的规定:
美容医疗机构(gou)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(de)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(ke)开展执业活动。
负(fu)责实施医疗美容(rong)项目的主诊医师(shi)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,经执业(ye)医师注册机关注册。
美容科技公司2020年8月19日(ri)才取得生活美容的卫生许可(ke)证,且不能提交证据(ju)证实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,也(ye)没有证实伍某具有(you)执业医师资格,因此美容科技(ji)公司在本案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,并未具备医疗美容(rong)的实施资质。
美容科技公司作为美容(rong)机构,应当知晓实(shi)施医疗美容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(tiao)件和审批事项,却在明知未(wei)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(qing)况下仍对樊某实(shi)施水光针、线雕(diao)等医疗美容项目,实属故意隐瞒(man)真实情况,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。
城中区法院指(zhi)出,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且樊(fan)某经柳南社区卫生(sheng)服务中心诊断为“面部线雕术后(hou)异物反应”,可见美容科技公司(si)对樊某实施的水光(guang)针及面部线雕术给樊某(mou)造成损害,二者之间有(you)因果关系。
从樊某(mou)向伍某多次发送面部图片以及(ji)反映面部多种不适症状来(lai)看,樊某面部确实(shi)遭受损害,且伍某并未予以(yi)否认。美容科技公司已给樊某(mou)造成人身损害,应向樊某退还美(mei)容费1.66万元,支付医疗费3559.6元及检(jian)查费416元。
我国消费(fei)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(kuan)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(pin)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(xiao)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(gou)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(san)倍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,为500元(yuan)。法律另有规定的(de),依照其规定。”美容科技公司(si)存在欺诈行为,对于樊某要求美容科技公司支付三(san)倍美容费即4.98万元的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。
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(jue):美容科技公司(si)向樊某退还美容费1.66万元,并支付赔偿金4.98万元;支付医(yi)疗费3559.6元及检查费416元(yuan)。
目前(qian),该判决已生效。
近年(nian)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医美(mei)纠纷,往往是消费者不(bu)满医美效果,未达到其(qi)心理预期从而引发争(zheng)议。爱美之心人皆有之,本无可厚非,但(dan)消费者也应意识到医疗(liao)美容的效果除了与(yu)医师水平、医疗服务(wu)质量等因素有关外,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(hu)理等密切相关,具有一定的风险性。在选择美容机构(gou)时,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(guan)医疗资质证明,合理确定诊疗方案(an),适度消费,保(bao)护自身安全。
来源:广西法治日报(bao)、广西高院